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溺水死亡
來源: 發(fā)布時間:2018年4月3日 點擊:2246次
事故簡介
某縣初二年級學生高某,系三級智力殘疾患者。于2013年9月23日12時40分,與同班同學張某因感冒找班主任請假,班主任在未通知高某監(jiān)護人的情形下,準許高某二人到衛(wèi)生院看病。高某與張某看病后到水庫游泳,游泳過程中高某溺水身亡。高某家長訴訟至法院,認為高某的死亡與學校未盡到保護職責有因果關(guān)系,請求學校賠償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運尸費137540.5元。
責任劃分:
高某家長提出,高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在其請假離校時學校未及時告知監(jiān)護人導致此次事故發(fā)生,應當承擔責任。而學校辯稱,其在新生入學時向?qū)W生發(fā)放《校規(guī)》,要求學生遵守學校紀律,珍愛生命,注意安全,不準自行到湖邊、水庫、池塘等地游泳。學校還與學生家長簽訂了思想道德建設承諾書、學生安全監(jiān)護責任書,要求學生自覺遵守學校規(guī)章制度,家長要教育學生不到溝、塘、壩、湖游泳。此外,學校還通過每周的升旗儀式、班會等方式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,其已經(jīng)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,高某在學校外游泳溺水身亡,學校沒有責任。
法院判決:
學校對高某離校死亡事故中存在管理上的漏洞,其過錯與損害的發(fā)生有相當因果關(guān)系,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,鑒于損害的發(fā)生與家長對高某的安全教育不夠及高某未遵守學校紀律有關(guān),可以酌情減輕學校的民事責任,學校賠償高某家長83888.3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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